厦门网络公司:在未通知供货商的情况下,以低于向供货商进货的价格销售产品,又利用双方签订的《产品购销协议》及补充协议中“毛利保护费用”这一条款,扣除13%的毛利,还企图侵吞供货商942万余元的货款,影响供货商正常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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