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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网上销售香烟 23人坐上被告席

发布者:大寻网络|TIME : 2016-09-21

导读:厦门网站建设:晚报讯有人说,网购只有想不到,没有买不到。其实这种说法有点过了,对于一些特殊物品,比如香烟,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就在网上销售,不但违法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

厦门网站建设:晚报讯有人说,网购只有想不到,没有买不到。其实这种说法有点过了,对于一些特殊物品,比如香烟,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就在网上销售,不但违法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19日上午,在网上销售香烟的23名被告人挤坐在淮阴区法院第三法庭内的被告席上,接受法律的审判。


19日上午,记者在淮阴区法院第三法庭内看到,被告席上坐了23人,辩护律师来了9位。


据悉,黄某、潘某等23名被告人来自山东、江苏、浙江、湖北、上海、新疆、广东、黑龙江、云南、陕西等11个省份,年龄最小的20岁,最大的47岁。他们的职业不尽相同,有地铁司机、有个体户、有机场安检员、也有地产销售员。但他们所犯的事却是相同的,那就是在网上销售香烟。


经查,黄某等23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在qq、微信上发布香烟广告,在与上家或者下家谈妥后,通过快递收发香烟和支付宝账户收支烟款,涉案金额从7万元到190万余元不等。在其贩卖的香烟中,还有不少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。


公诉机关指出,被告人黄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,扰乱市场秩序,其中13人情节严重,8人情节特别严重,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由于涉案人员较多,案情复杂,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。淮海晚报记者王磊通讯员谢静


延伸阅读:


何谓“非法经营活动”?


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,即:(1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(2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(3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(4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(厦门网站建设文章来自百度新闻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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